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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总工会 关于开展2016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6-05-27 来源:撰稿人:苏万华 撰稿单位:

文章字号:标准 文章字体:仿宋宋体

廊坊市总工会文件

廊工发〔2015〕28号

 

 

廊坊市总工会

关于开展2016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廊坊开发区总工会,市直有关系统(产业)工会,市直有关企业工会,中省直驻廊有关单位工会:

为加大对因病致困职工的帮扶力度,努力推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市总工会决定自现在起在全市启动2016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对开展本期活动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纳时间

自收到此通知后启动资金募集活动,截止时间12月底。2016年1月10日前各级工会将募集资金按比例上缴市总工会。救助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缴纳标准

1.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不低于40元。

2.互助金来源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允许和鼓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金或者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3.省总委托河北省职工互助基金会管理各市各单位上解资金。对于单位集中为职工缴纳互助金,且金额达一万元(含)以上的,可由河北省职工互助基金会开具公益捐赠发票(企业可税前列支)。

三、缴纳方式

1.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比例留存,将所收互助金按工会经费上缴渠道上缴。

2.市直各单位工会,将所收互助金全部上缴至市总工会财务部网银账号内,即:

户  名:廊坊市总工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分行解放支行

账  号:041 0000 10926 401 4734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工会组织所做的惠民生、凝民心的一件实事、善事,各级工会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互助活动对于服务职工、凝聚职工的重大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协调,全会上下广泛宣传、深入动员、积极行动、合力推进、内外协同、上下联动,切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2016年度活动的顺利开展,参加活动的职工人数和筹资总额要稳中有升。

2.深入宣传,广泛发动。要加强宣传,使“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更加深入人心,吸引更多单位和职工参与。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对救助政策和以前年度活动的救助效果、典型案例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舆论环境。基层工会要做好对企业党政和职工的宣传。在宣传中,要注重解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兼具公益性和互助性、利人利己的特点,淡化“捐款”,强调“互助”,获得职工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根据以往的经验和问题,要特别注意做好对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吸引、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参与到活动中来。

 

附:《廊坊市2016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廊坊市总工会         

2015年11月9日       

 

廊坊市2016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加大对因病致困职工的帮扶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踊跃参加活动。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捐助、互助和实施困难救助活动。各级工会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工会内部、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缴纳互助金范围、对象、标准和时间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不低于40元。

第七条  自收到此通知后启动资金募集活动,截止时间12月底。

第三章  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3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医疗费在30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30000—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在活动当期内,对因突发事件(工伤、意外伤害、交通事故除外)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财产损失在3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财产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在活动当期内,对因意外死亡的参与职工本人,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对上述救助标准内: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活动当期内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后经申请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九条  救助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活动收据原件各一张。

(2)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复印件等。

(3)三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4)因重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证明(由社区居委会、所属辖区派出所、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5)未就业的配偶需开具未就业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6)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以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需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提供其与参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尚未分开可直接提供户口页复印件)。

在县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的县总工会申请救助。

在市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市总工会申请救助。

(7)申请到市总工会的参与职工,需同时报送个人工商银行卡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卡号、开户行名称),方便救助金打入卡中。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3.审批。县级总工会收到基层或下级工会上报的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或不同意)。上报到市总工会的参与职工,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救助后,直接拨付到被救助职工工商银行卡内,取消现金支付。

4.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付救助金后,职工档案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要及时留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  互助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市、县两级统筹,收集和管理资金。

1.基层工会在接收互助金时,须出具《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须填写《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上级工会。

2.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廊各单位在接收互助金时,除了出具《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填写《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外,有下属企业的各单位要汇总《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情况汇总表》,上报市总工会。

3.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互助金后,汇总《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情况汇总表》和《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上报市总工会。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比例留存,将所收互助金按工会经费上缴渠道上缴。

1.全部基层工会将所收互助金于活动结束后,全部上缴上一级总工会。

2.市直各单位工会,将所收互助金于活动结束后,全部上缴市总工会。

3.各县(市、区)所有在档管理困难职工由所在地县级总工会负责缴纳互助金,市直在档困难职工由市总工会负责缴纳互助金(互助金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中列支)。

4.县级总工会将本区域内所收全部互助金于活动结束后,按85%留存,15%的比例上缴市总工会。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首先使用本级留存资金实施救助。不足部分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剂资金。

第十五条  实施救助的金额,原则上按下述规定逐级审批:

1.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后,由上一级总工会审批,先从县级工会留存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从市级留存资金中申请解决。

2.县级工会审批权限:

(1)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后,视情给予5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视情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单笔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上报市总工会救助。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救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收集或调剂的资金,统一开具《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基层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业务支出—其他业务费”列支。

第十八条  直接收取职工互助金的工会,要将所收互助金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互助资金,或者上级工会调剂的救助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县(市、区)总工会可每年提取全部留存互助金的5%,作为工作经费,用于印制宣传页、收据、活动奖励等等。工作经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

第二十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结余资金转下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使用。

第二十二条  强化“三监督”机制:

1.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2.聘请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活动进行资金监管。

3.遴选职工代表对活动进行客户端监测。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三个平台全方位公开活动信息情况:

1.廊坊市总工会网站(www.lfszgh.org)。

2.微信公众平台(廊坊互助一日捐)。

3.APP(廊坊掌上工会)。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总工会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一日捐”救助情况上报至市总工会。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成立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县级总工会也相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活动的开展,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活动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3.决定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4.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5.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县级总工会及所属工会互助金的上解、收集和调剂。

3.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4.督导检查所属工会活动的开展情况。

5.落实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和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定期向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活动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所属工会互助金的收集、管理、使用、调剂和上解工作。

3.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4.指导检查基层工会活动的开展情况。

5.落实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和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定期向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基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活动的组织发动。

2.负责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工作,并向参与职工出具《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收据》。

3.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

4.在救助权限范围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5.完成上级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互助金的收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八章  考核、除外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职工参与率、筹资额及支出额进行考核。对同时达到职工参与率30%以上、人均筹资额40元以上、资金支付额65%以上三项条件的县级总工会予以奖励;对职工参与率20%以下的县级工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2.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3.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4.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2)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3)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4)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5)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3)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市工会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廊坊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十五种重大疾病目录》

 

 

 

 

 

 

 

 

 


附件

 

十五种重大疾病目录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3.严重烧伤

14.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15.系统型红斑狼疮性肾炎

 

廊坊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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