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机关科室>建筑市场管理科>行业动态>正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及变更须知

时间:2013-10-18 来源:撰稿人: 撰稿单位:

文章字号:标准 文章字体:仿宋宋体

各建筑业企业:

为及时掌握各建筑企业的基本信息,建立我市正常有序的建筑业体制,特要求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市[2007]663号)第六项规定:企业应当自省建设厅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今后,凡未到廊坊市建设局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业,出具安全、信誉证明等一切业务均按外地企业受理。

二、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相关资料下载

上一篇文章: 廊坊市建设局关于治理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

当前文章: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及变更须知

下一篇文章: 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企业资质 “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通知

分享到:
X 公众号 廊坊建设为民服务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