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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落实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09-13 来源:撰稿人:张华斌 撰稿单位:

文章字号:标准 文章字体:仿宋宋体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落实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廊建[2015]8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廊坊开发区规划建设分局、燕郊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局属各业务科室,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现将《廊坊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建设局

                           2015年6月11日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加快推进绿色建筑

发展的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项目的全面实施,改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工作主动性不强、绿色建筑监管流程运行不够顺畅、环节衔接不够紧密、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的局面,更好的实现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强化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职责,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6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4〕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推广绿色建筑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扩建与改建的政府投资、单体建筑2万平米以上大型公建、保障性住房、10万平米以上住宅小区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

(二)2015年1月1日前,已完成施工图联审的工程项目,可执行原建筑节能标准,未完成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二、关于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前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项目单位应提前组织谋划拟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的途径,结合本地气候、经济条件和拟建项目特点,明确拟建项目应达到绿色建筑的星级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申报过程中,应将拟建项目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目标和技术要求等内容纳入《绿色建筑专篇》。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经发改部门审核通过的《绿色建筑专篇》编制含《绿色设计专篇》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根据绿色建筑星级目标填写《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绿色建筑设计应优先采用被动设计策略,利用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计算机模拟技术,对绿色建筑设计进行优化。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由项目单位报送廊坊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评审;专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报廊坊市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未通过专项评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登记,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联审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需设计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已评审通过的星级标准和技术要求。变更涉及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的,需经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审查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绿色建筑项目实施中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项目单位

1.项目建设必须使用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纸。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组织绿色建筑专项会审,参建各方应对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逐一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记录;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会审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2.项目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取消已设计的绿色建筑技术。

 3.项目单位应加强绿色建筑信息的公开。在项目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要设置公示牌,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示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等性能指标。

4.项目单位对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5、项目单位违反上述要求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施工单位

1.施工项目部应当成立绿色建筑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完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根据绿色建筑施工总目标,进行目标分解、实施和考核。项目经理作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并指定绿色建筑施工各级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2.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3.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包括绿色建筑施工内容。施工前,应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和施工技术,并对施工人员进行绿色建筑重点内容专项交底。施工日志中,应记录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实施情况。

4、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过程和现场监督管理。监理日志中应记录对绿色建筑重点内容实施监理的情况。

2.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监理单位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绿色建筑标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能耗的实时监测,并实现与各级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的对接。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对项目采暖、空调、照明、通风、自动控制等系统进行专门调试,确保系统运行效果与设计要求一致,并由专业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能效测评。

(二)项目单位应当在通过绿色建筑专项评审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三)在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时,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或绿色建筑咨询机构应作为申报单位,共同负责标识申报资料的组织工作;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时,项目单位和项目物业管理机构应作为申报单位,共同负责标识申报资料的组织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已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未按设计要求实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设计标识,取消相关奖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凡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得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安济杯。

(六)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并及时公布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七)全面落实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人员,在项目开工前应签订《绿色建筑责任承诺书》。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违反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责任承诺书》由项目单位分别提交工程所在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工程竣工后,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八)落实绿色建筑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全市绿色建筑发展总体目标纳入各县区、开发区的工作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报,未完成绿色建筑目标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绿色建筑信息季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上一季度本辖区绿色建筑建设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绿色建筑监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细化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统筹工程审批、质量、安全、稽查、节能、招投标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形成分工明确、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机制。

(十)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一星级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廊坊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库。各县(市、区)、开发区绿色建筑的专项评审,暂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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